《思过制度》试行 20080425 beta1
[b]思过制度试行说明[/b]随着论坛的发展,原有的思过制度,已经不能很好地维护目前的论坛环境,因此,我们对思过制度进行了修订。
本版思过制度,由适用条件、处罚幅度、认定裁量、条例效力、思过告知书、附文六部分组成。
1.适用条件中所列条款为必须进行思过的行为,即其他行为由帖子管理制度或行为制度管理,适用扣分而不是思过;现行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,没有再过多赘述;在大家一贯熟知的违规情形外,增加了对于以马甲滋事,以投诉滋事的条款,投诉方面允许会员投诉一次、申诉一次,采取二审终审判决制度。这里需要特别指出,我们增加这样的条款,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、特定的事,而是希望能够完善论坛秩序,使各种行为和谐有序
2.此条例本着慎罚、轻罚的原则,裁量处罚幅度定的不高,除永久封禁外,最高处罚幅度为2周;重视悔过、消除影响等情节在判罚时所占权重,鼓励积极认识问题、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行为;在轻罚原则下,采取处罚层阶制。起罚点均为3天,处罚幅度的确定根据情节进行浮动;初犯最高处罚幅度不适用永久封禁,给予每个初犯者改过的机会,第二次犯错,从重处罚,提高适用处罚的层级。表现突出、对论坛有贡献的会员违规,第一次摘除荣誉,从轻处罚;第二次再犯,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。对会员进行思过处罚,必须在思过崖填写《思过告知书》
3.各分版区的具体规定在不与本制度冲突的条件下优先适用;对于灌水、广告等需要思过的行为,在本条例中没有明确限定帖数,由各分区根据本区自身情况自行厘定、适用
4.本制度自试行之日起生效,试行期一个月。新制度试行难免会有错误、漏洞,对试图利用漏洞玩弄文字游戏逃避责任的,不会姑息迁就;对提出合理修改建议的,将给予一定奖励。在试行期间,管理团队就本制度出现的问题,可随时对制度进行调整,以期完善。处罚的最终解释权归事务委员会和theone
论坛的管理、维护工作需要大家的支持、理解、参与,只有集合大家的力量,才能建设好我们共同的卡饭,我们共同的家园! [b] 思过制度 (试行)
[/b]为了维护论坛的稳定,保障会员利益,构建和谐有序的交流环境,根据卡饭论坛基本制度,制定本条例。
[b][color=red]适用条件:[/color][/b]
1.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、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
2.[color=blue][b]发表反动言论,肆意攻击国家政策、抨击政府,过分夸大社会阴暗面,对于政治人物进行恶意诋毁、侮辱评价的行为
[/b][/color]
3.发表人体艺术、露点,具有色情、淫秽性质信息的行为
4.发布欺骗性或谋利性广告的行为
5.通过主题帖、回帖、PM、即时通讯工具、邮件等方式报复、恐吓、谩骂他人的行为
6.恶意灌水,刷取积分,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
7.使用不适当的ID、头像、签名或其他个人信息标注,坚决不予修改的行为
8.[color=black]以主用户名的马甲[/color]寻衅滋事,故意挑起事端、争吵,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
[color=black]9.[/color][color=blue][b]以不被受理的理由或者对已有明确处理决定的事情,进行多次投诉,干扰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
[/b][/color]
10.论坛其他制度规定应当适用及管理团队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情形
[color=red][b]处罚幅度:[/b][/color]
1.轻度处罚 思过1-3天 适用于能够主动反省错误,有效消除影响,错误较轻的行为
2.中度处罚 思过5-7天 适用于不能主动认识错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
3.重度处罚 思过7-14天 适用于不能主动认识错误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行为
4.永久封禁 情节极其恶劣、后果极其严重、多次触犯版规,恶意不具悔改性的行为
5.[color=black][b][color=blue]特别原则[/color][/b] 卡饭论坛尊重每一位朋友,欢迎、乐见朋友们在论坛里学习交流,获得认同与快乐,然而,论坛不是适合所有人的地方,为了维护这样的友好环境,不适合的人我们会请出去,宣布其为“不受欢迎的人”并拒绝其继续在论坛里生活
[/color]
[b][color=red]认定裁量:
[/color][/b]
通过对于帖子内容、帖数、是否造成不良影响,来判定其行为性质,适用本条例
[b][color=blue]对于情节,着重考量是否为累犯,是否具有积极的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行为[/color][/b]
(1)处罚适用[color=blue][b]起始罚度为[color=darkgreen]3天[/color][/b][/color],[color=black][b][color=blue][color=darkgreen]首次[/color]触犯[/color][/b]思过制度最高处罚层阶[/color][color=blue][b][color=darkgreen]不[/color]得适用[color=darkgreen]永久封禁
[/color][/b][/color]
(2)凡能够[b][color=blue]及时、主动、有效消除影响,反省错误的[/color][/b],[color=blue][b]给予[color=darkgreen]从轻[/color]处罚[/b][/color],[color=blue][b]从宽一个处罚层阶适用[/b][/color]
(3)对于[b][color=blue][color=green]2次[/color]以上(包括2次)触犯[/color][/b]思过制度的,[b][color=blue][color=darkgreen]从重[/color]处罚,提高一个处罚层阶适用,直至永久封禁
[/color][/b]
(4)[color=black]触犯本条例,[b][color=blue]摘除优秀卡饭、热心卡饭组别或全员勋章、纪念勋章摘除其一;本应适用中度或重度处罚的,在摘除上述荣誉同时,附加适用轻度处罚层阶[/color][/b][/color][color=blue][b];[color=darkgreen]第二次再犯[/color],依据认定裁量部分第三条[color=green]从重[/color]处罚
[/b][/color][color=black](5)[/color][color=black]触犯条例第8条的,从重处罚并溯及主号;论坛新注册会员被认定为因违反规定被思过ID的马甲,其以新注册的ID违反论坛制度,予以思过适用处罚层阶不受认定裁量部分第一条规定的限制,可根据其实际违反规定的情况,最高予以永久封禁处罚
[/color][color=cyan][color=black][/color][/color]
[color=cyan][color=black](6)[/color][/color][color=blue][color=black]进行思过的同时,[/color][b]违反规定的帖子将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
[/b][/color]
[color=cyan][color=black](7)[/color][color=black]多次投诉,指就同一问题,投诉三次以上(包括3次)的行为,适用轻度处罚层阶中的1天罚度
[/color]
[/color][color=red][b]条例效力:[/b]
[/color]
效力及于全坛;[color=blue][b]不具有溯及力[/b][/color];[color=black][b][color=blue]各分版区的具体规定、特殊情况处理办法优先适用[/color][/b];[/color][color=blue][b]处罚的最终解释权归事务委员会和theone[/b][/color] ;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
[b][color=red]思过告知书:
[/color][/b]
ID:
操作理由:在 版区,因 行为,触犯思过制度第 条,另外 ,基于此作出处罚决定。
事实链接/截图:
处罚期限:
备注事项:
[b][color=red]附文:[/color][/b]
[color=red]
[/color][b]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[/b]
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:
(一)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(二)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九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[b]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
[/b]
一、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;
(二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,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;
(三)违反国家规定,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,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。
二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利用互联网造谣、诽谤或者发表、传播其他有害信息,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或者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;
(二)通过互联网窃取、泄露国家秘密、情报或者军事秘密;
(三)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
(四)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、联络邪教组织成员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。
三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、服务作虚假宣传;
(二)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;
(三)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;
(四)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、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;
(五)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、网页,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,或者传播淫秽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。
四、为了保护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利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(二)非法截获、篡改、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;
(三)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、诈骗、敲诈勒索。
五、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,违反社会治安管理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予以处罚;违反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。
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,构成民事侵权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[b]广告定义
[/b]
除论坛认可的链接网址和宣传方式;资源共享专帖或个别网站有防止盗链设置,必须要到网站点击才能下载的情形外,下列情形视为广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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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提供为他人或自己谋利的链接的
(六)其他应当认定为广告的行为 最近老大喜欢半夜行动
抢板凳(最近怎么有了这毛病[:xi43:] ) 抢占前排
制度化了方便管理 飞艇~ [:03:] 来支持一下!新版规很不错!希望能在执行中不断加以完善
同时应对恶意灌水做出比较严格的定义...
[[i] 本帖最后由 polly5771 于 2008-4-25 06:18 编辑 [/i]] 前排支持一下! 强烈支持!! 期待新版规早日能够RC[:xi23:] 不错[:03:]看得出来这个制度在简化实用、规范上都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!
发布这个的日子可以写进档案馆的卡饭历史中去,代表着卡饭“法制”时代的开始
[[i] 本帖最后由 飘雪 于 2008-4-25 08:18 编辑 [/i]] 进来学习新制度,支持一下![:01:] 强烈支持[:03:] [:03:] 支持老大 有法可依,违法必究[:xi21:] 规则细节很详细,有利于其执行 [:14:] 论坛的运行越来越有规则了。 支持,希望越来越完善。 首次触犯思过制度最高处罚层阶不得适用永久封禁
看来新规定的确是从轻处罚,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一次都可以不被封了。 支持老大的决定。
回复 3楼 ykz1991 的帖子
[:xi44:] 常是半夜,准备睡时,就出现了也许深夜最清晰的时候,做出的决定也是深思熟虑的